在99年《证券法》颁布之前,国内还没有关于证券公司融资的规定,证券公司基本没有合法的融资渠道,那个时候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普遍采取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违规做法。
随着《证券法》的实施,赋予证券公司负债经营的和权利,融资渠道开始变得规范,按照融资期限可以分为长期融资渠道和短期融资渠道。
长期融资渠道
主要的方式是增资扩股,简单来说,就是拿钱换股份,换成的股份可以转让,但融到的钱不用还,没有还款压力。有这样几种形式:
公司上市,对公众发行股票。如果你做股票的话就很好理解,比如今年刚上市的红塔证券,发行3.64亿股,发行价3.46元,募资12.59亿元。如果上市之后还缺钱怎么办?也有办法,可以做定向增发、配股。
定向增发会稀释原有股东的股份,券商一般用配股的方式多点,向原有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融资,好处是既募得了资金,又不改变持股比例,对控制权无影响,比如今年天风证券,10股配售3股,募资总额80亿左右,募集一大笔钱。
如果没有上市的证券公司可以增资扩股融资吗?也是可以的,只要私下和投资方谈好每股的交易价格,并按照募集资金,分投资方相应的股份即可。
中长期融资还有一种方式是发行债券。这个渠道的优势在于融资的期限长,融资规模比较大,相当于向公众借钱。
短期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期限短,主要包括国债回购、同业拆借、股票质押。
国债回购,意思是国债持有者卖出一笔国债的同时,与买方协议,约定某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国债购回的交易方式,这是证券公司短期资金需求的主要融资手段,主要在交易所(上交所)回购市场中进行。
同业拆借,也就是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融资期限为1-7天,是无抵押的信用贷款,相当于信用卡,但对证券公司的额度、使用期限和用途有严格限制。
股票质押贷款,以公司自营的股票,基金和上市公司可转债作为抵押,从商业银行贷款获得资金,需要注意的是,股票质押所质押的股票并不是自家的股票,是别人家的,相当于将持有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来融资。
总结
以上就是证券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长期融资主要通过增资扩股(股票上市、定向增发、配股等)、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短期融资主要通过国债回购、同业拆借和股票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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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
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不光可以融资买入,也可以融券卖出,就是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这业务是证监会允许的业务,属于合法可控的范围。开户门槛的话,交易满二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证券账户资金满50万以上,可以去证券公司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担保品为股票的,根据股票风险,一般会打折,比如100万的股票做担保,可以融资0-70万的资金,担保证券风险越高,能融到的资金越少,相对的,担保证券风险越低,能融到的资金越多,最高可以融到担保证券的7成,最低是0,比如担保证券为ST股票就是0。现在证券公司一般最高担保比例是1,这是融资融券账户都是现金的情况下,所以想全额融资的话,一般先留现金融资买股票,再用自己现金买股票,相当于100万资金,买200万股票。负债利息自动扣除,持续持有融资股票需要进行还款或者申请展期,只还利息,展期时间一般为6个月,中间只需还利息,还款可以卖券还款或直接现金还款。牛市行情下,因为资金放大,收益也会放大,但熊市行情下,相应风险也放大,所以也要适当根据情况再行操作。
一、回购融资的标的物
回购交易的标的物一般是国债,根据西方金融学教科书的理解,国债在这种交易中是一种抵押品,回购交易也就是以国债为抵押品的贷款融资,但也有学者认为回购交易是一种债券交易方式。特别是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初允许国债回购交易市场建立与发展时,由于将其当作一种债券交易方式,其价格便可随行就市,根据供求情况上下浮动,避开了当时银行的利率管制政策,从而吸引了大量资金,对于推动日本利率自由化与市场化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回购交易首先于1969年在美国开始,其后发展迅速。回购交易不仅是大多数非金融公司管理资金头寸、获得短期证券市场稳定收益或者获取短期融资的有效渠道,也是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和融资的主要工具之一,因而市场交易尤为活跃,交易规模不断增加,美国市场上每天交易额在5000亿美元以上。
回购协议现已逐渐为持续合约所代替,即销售债券一方可以持续使用该笔资金,直到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为止。这种借人资金的方式有四个优点,
一是因为不必缴存准备金而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
二是可以充分利用手中已经持有的高质量债券,而不必完全卖掉这些债券
三是由于有高质量的债券作抵押,借款利率通常很低
四是期限非常灵活,短到隔夜,长到几个月,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来确定。
二、现阶段证券公司的融资途径
(一)国债回购
国债回购是当前券商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主要方式。目前包括交易所回购市场(主要指上交所回购市场)和银行间回购市场两个相互独立市场现在部分经批准的综合性券商可以进入银行间回购交易市场,其特点是实行场外交易形式,回购期限非常灵活,银
行间回购市场容量很大,回购价格比较稳定券商能通过深沪证券交易所进行为期3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的短期融资,而商业银行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国债回购,使得证券交易所国债回购市场的资金供应受到限制,因此国债回购利率波动较大,交易所回购市场的特点是流动性高,因银行被排除在交易所市场之外,市场容量有限
(二)短期信用拆借
根据1999年10月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准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拆借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7天,拆借到期后不能展期拆借资金余额
上限为证券公司实收资本的80% 。短期信用拆借的优点是拆借利率(价格)稳定低廉(目前其平均年利率不超过2.8%)、手续简单且无需抵押,是一种非常灵活方便的融资方式缺点是拆借期限较短,不能展期,同时拆借金额有限
(三)股票质押贷款
2000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准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以自营绩优股票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最长6个月的贷款。《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格、可供质押的股票的种类以及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都做了详尽规定,规定的质押比率最高为60% ,如果证券公司将通
过质押贷款买入的股票再次向银行质押,则证券公司的贷款额理论上可以达到原有自营规模的1.5倍股票质押贷款的优点是贷款期限较长,券商可根据自营股票规模自主选择贷款数量和期限,便于自主安排资金使用缺点是券商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周期比较长,对质押物的规定非常严格,特别涉及到股票质押风
险难以控制和股票交易的保密性等多个因素,银行需要加强对质押物的管理,以控制风险。由于直接抵押贷款实际上相当于银行资金流人股市,管理层对于这一融资方式管理得十分严格。有资格的券商也寥寥无几
(四)上市和兼并收购
上市不仅可以给券商带来充足的持续性的股权资金,满足其业务拓展对资金的需求,对充实资本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等非常有利,同时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可吸引有实力的大公司和机构参股,通过券商之间以及券商与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在融资的同时优化股权结构、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利用市场机制规范券商行为意义重大。增资扩股是目前券商获得中长期资金的唯一途径,综合类证券
公司大部分都采用过这一方式。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有关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将增资扩股的决定权放开,由券商自主决定。在券商没有上市的情况下,增资扩股只能采取定向募集的方式,但增资扩股后的股权结构会对券商的经营和公司文化建设带来相当的压力和冲击。
一、股权融资
证券公司的股权融资主要是指证券公司成立或增资扩股时募集资本,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股权筹资。
二、债务融资
发行债券融资是证券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还本付息而发行有价证券的筹资方式。
分为:短期信用贷款、抵押贷款、
三、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是货币市场历史最悠久的一种融资方式。商业票据是一种有特定期限的、只售给机构投资者的、可在市场上使用的短期本票。期限可为几个月或更短,一般平均为25-45天。商业票据通常按面值折价出售,其中折扣的一部分是预付给投资者的票据到期后的利息。
四、同业拆借融资
同业拆借一般是由商业银行向券商提供的,券商用所拥有的短期政府债券或商业票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拆借。拆借期限由双方商定,其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对付临时性资金余缺。同业拆借一般期限较短(一般是1天、2天或一星期最短为几个小时或隔夜)。
五、证券回购融资
证券回购融资的具体做法是:债权人买下券商的有价证券,并约定券商在一定的时间内以约定价格将证券买回。买卖的差价是券商应付的利息。它的实质是金融机构之间用证券作抵押的短期融资。
六、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
证券金融公司是为证券信用交易提供资金融通而设立的它专为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的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有价证券的借贷。 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再以抵押融资的方式将资金贷放给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证券公司都采用这种融资方式。
银行间拆借,引入股东
经营个种金融产品
私募基金
开通融资融券需要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已开立实名普通证券交易账户,且拟申请的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完全一致;
3、申请人已在开户不少于6个月并有交易记录;
4、申请人交易结算资金已实行第三方存管;
5、申请人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其申请当日的证券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也有10万、20万等等),且须营业部对申请人普通证券交易资产对账单加盖营业部业务章;